某安裝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將其發(fā)包的的案涉商品一條街工程項目交由安裝公司施工建設,同年,雙方簽署第二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房地產公司又將案涉農貿市場工程項目交給安裝公司承包施工,兩份合同都約定了包工包料的工程款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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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后,安裝公司組織人員和設備入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安裝公司負責的工程量相比合同約定有增加的部分,也有減少的部分。在結算時,雙方就商品一條街的附屬工程的工程款數(shù)額達成了一致,但對其余增加的工程量部分和材料漲價造成的差價、房地產公司已經支付了多少工程款等問題產生糾紛。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安裝公司將房地產公司上訴至當?shù)厝嗣穹ㄔ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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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二審裁判??
一審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據(jù)雙方的訴求,認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個:房地產公司已經支付了多少工程款?材料漲價引起的差價該由誰承擔?安裝公司主張的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是否應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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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主要針對最后一個爭議焦點進行探討。本案中,甲乙雙方就兩個不通過的工程項目簽訂了兩份合同,且兩份合同都明確約了包工包料的工程款計價方式。同時,針對工程量增減部分,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就商品一條街附屬工程達成了口頭協(xié)議,后房地產公司也進行了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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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公司主張其在這些內容之外,還有增加的工程量部分,并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相應工程款,則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在安裝公司提供的文件中,均沒有房地產公司的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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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安裝公司提供的照片等證據(jù)足以證明確實增加了工程量,房地產公司也對這些證據(jù)表示認可,但它們只能證明工程量增加事實的存在,卻無法證實房地產公司同意對這些增加的工程量部分支付超出原包工包料合同約定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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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一審法院對安裝公司主張房地產公司應就增加工程款部分支付工程款的主張未予支持。安裝公司不服,向當?shù)厥「咴荷显V,但省高院的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安裝公司遂申請最高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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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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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受理再審申請后,針對本文中主要探討的這一爭議焦點,認為安裝公司與房地產公司在合同中均明確兩個案涉工程均以合同約定的價格進行結算,安裝公司主張其合同約定的施工范圍外有增加施工部分,所以房地產公司應該支付這部分工程款,但單據(jù)上并沒有房地產公司的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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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針對案涉工程中的商品一條街所增加的工程量,雙方曾訂立口頭協(xié)議,后又簽字確認。而安裝公司主張的其他工程增量部分沒有房地產公司的簽字。據(jù)此,二審法院認定安裝公司無法證明其主張的工程增量不包含在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量中或口頭約定的增加工程量中,故對安裝公司主張的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款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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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最高院駁回了安裝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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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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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包工包料、固定總價合同普遍存在,這類合同對業(yè)主方來說有很大的優(yōu)勢,不僅結算更方便,而且會降低其承擔的風險。相反的,對施工企業(yè)來說,風險就更大。一般來說,如果合同是合法簽訂的,那么固定總價合同訂立后,只要不是特殊情況,那么材料漲價、工程量增加等導致的施工成本上升,都要由施工企業(y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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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廣大施工企業(yè)來說,如果要跟甲方簽訂固定總價合同,不僅要仔細評估風險,還要針對材料漲價、工程量增減部分進行明確的約定。在施工過程中,一旦碰到了工程量增加、工程項目增加等情況,第一時間留存證據(jù),再跟發(fā)包人進行溝通,爭取形成簽證,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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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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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下文部分法律條文被《民法典》所沿襲,但亦有部分已經過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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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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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jù)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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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仲裁協(xié)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xié)議;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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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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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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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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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shù)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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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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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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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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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未經質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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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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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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